详细内容

发布时间:2020-06-24

致广大农药生产经营使用者的一封信

尊敬的广大农药生产经营使用者:

加强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管理,及时回收处置农药包装废弃物,对于推进农业绿色发展、保障农业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生命健康具有重大意义。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农药生产经营使用者应当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

农药生产企业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农药经营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农药使用者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农业部门和执法机构将依法开展执法检查,请广大农药生产经营使用者予以支持配合,并自觉遵守有关法规规定。

向诚信守法的广大农药生产经营使用者致谢!